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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2017-02-08 | 作者: 李玉恒 沈红梅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打印】【关闭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登记范围、登记权利类型、机构及职责分工、资料移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的情形和查询时限,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准则与管理保护,办理、注销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及相关问题等。

此外,《办法》还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确定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二是明确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三是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单元、宗地和地役权的含义;四是明确了不再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要及时移交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五是将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单独列入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细化了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六是规定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商品房抵押登记一并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并办理;七是明确了配偶之间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八是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两年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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