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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地征[2017]6号
2017-08-11 | 来源: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2017年5月9日,我局发布了“通地征初[2017]6号”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公告期间,我局通过有关途径听取了部分涉地农户的意见。2017年8月4日,南通市政府已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南通市秦灶二期停车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

  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面积

  1

  秦灶街道费桥村4组

  1.5671

  2

  秦灶街道费桥村5组

  2.0335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人、万元

  被征地单位

  安置

  人数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苗

  补偿费

  费用

  合计

  秦灶街道费桥村4组

  26

  57.8117

  62.4

  1.5208

  121.7325

  秦灶街道费桥村5组

  20

  76.4751

  48

  2.0921

  126.5672

  合计

  46

  134.2868

  110.4

  3.6129

  248.2997

  地上附着物由所在区政府按“通政发〔2011〕54号”及“港闸政〔2015〕16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负责补偿。

  四、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18号)文件执行。

  五、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六、被征土地所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0日内,可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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