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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十土征补开公告[2017]第19号
2017-08-24 | 来源: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十堰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发布《十堰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7]第19号(十堰市2016年度第2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方块村村委会集体土地,总面积32.8968公顷,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方块村。征收总面积为32.8968公顷(合493.452亩),其中:水浇地0.5378公顷(合8.067亩)、旱地6.3563公顷(合95.3445亩)、园地3.2184公顷(合48.276亩)、林地19.0675公顷(合286.0125亩)、坑塘水面1.2151公顷(合18.2265亩)、田坎0.6347公顷(合9.5205亩)、建设用地1.8670公顷(合28.00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十堰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发〔20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该村位于我市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属Ⅰ类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770元/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方块村村:

  水浇地:8.067亩

  1、土地补偿费:8.067亩×2770元/亩×9倍×1.42≈285577元

  2、安置补偿费:8.067亩×2770元/亩×11倍×1.42≈349038元

  3、青苗补偿费:8.067亩×2770元/亩×1倍×1.76≈39328元

  旱地:95.3445亩

  1、土地补偿费:95.3445亩×2770元/亩×9倍×1≈2376938元

  2、安置补偿费:95.3445亩×2770元/亩×11倍×1≈2905147元

  3、青苗补偿费:95.3445亩×2770元/亩×1倍×1≈264104元

  园地:48.276亩

  1、土地补偿费:48.276亩×2770元/亩×9倍×1.1≈1323873元

  2、安置补偿费:48.276亩×2770元/亩×11倍×1.1≈1618067元

  3、青苗补偿费:48.276亩×2770元/亩×1倍×1≈133725元

  林地:286.0125亩

  1、土地补偿费:286.0125亩×2770元/亩×9倍×0.7≈4991204元

  2、安置补偿费:286.0125亩×2770元/亩×11倍×0.7≈6100361元

  3、青苗补偿费:286.0125亩×2770元/亩×1倍×1≈792255元

  坑塘水面:18.2265亩

  1、土地补偿费:18.2265亩×2770元/亩×9倍×1.1≈499825元

  2、安置补偿费:18.2265亩×2770元/亩×11倍×1.1≈610898元

  3、青苗补偿费:18.2265亩×2770元/亩×1倍×1≈50487元

  田坎:9.5205亩

  1、土地补偿费:9.5205亩×2770元/亩×9倍×1≈237346元

  2、安置补偿费:9.5205亩×2770元/亩×11倍×1≈290090元

  建设用地:28.005亩

  1、土地补偿费:28.005亩×2770元/亩×9倍×1≈698165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贰仟叁佰伍拾陆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整

  (小写23566428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乙方征地前人平耕地0.5亩/人,每亩应安置劳动力2人,应安置农业人口数207人,共支付安置补偿费325.4185万元,人均安置补偿费1.5721万元。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7年8月27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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