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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采矿—复垦—还地
——山西省和顺县采矿用地制度创新实践侧记
2017-11-29 | 作者: 武红波 |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享到

  和顺县地处山西省境东陲,太行之巅,东临河北省邢台市,西通省府太原市,北连太旧高速,南下上党盆地。山西省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采矿用地缺乏有效的收回和退出机制,复垦后的采矿用地难以退出。因此,和顺县人民政府组织两个露天采矿企业探索出“占地—采矿—复垦—还地”的露天采矿临时用地模式,有效解决了采矿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指标紧张、采矿用地收储与矿区农民复耕的矛盾,促进了土地利用良性循环。

  严把程序关卡,实施“占地—采矿”

  2013年度,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和顺县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指标4266.99亩,其中吕鑫煤业2332亩、鸿润煤业1934.99亩,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为两个露天采矿企业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2014年7月,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领导对和顺县两个露天煤矿现场调研的要求,结合煤矿年度采剥用地实际,上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度采矿临时用地方案,上报用地规模13713.83亩,其中吕鑫煤业8466亩、鸿润煤业5247.83亩。2014年度两个露天煤矿计划复垦土地3460.68亩,其中吕鑫煤业1305亩、鸿润煤业2155.68亩。

  强化措施管理,确保“复垦到位”

  在监督露天采矿企业土地复垦环节中,和顺县采取计提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方式,先由露天采矿企业实施土地复垦,再组织专人验收,验收通过则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否则由和顺县政府使用土地复垦保证金自行组织复垦,确保了临时用地复垦到位。

  鸿润煤业土地复垦保证金计提到位情况。2014年底实测动工以来,累计采剥动土面积5290.68亩,其中已复垦土地面积1579亩、正在采剥和未复垦土地面积3711.68亩。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出台的《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复垦费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复垦方案核定的金额计提方式计提,并根据情况多退少补,滚动使用”的规定,按照和顺县政府重新核定的13000元/亩为土地复垦保证金计提标准,以已上报、审批范围内正在采剥和未复垦土地面积3711.68亩为基数,鸿润煤业应计提到位土地复垦保证金4825.184万元,实际计提到位土地复垦保证金5804.976万元,超计提到位土地复垦保证金979.792万元,全部储存于银行三方共管专户。

  吕鑫煤业土地复垦保证金计提到位情况。2014年底实测动工以来,采剥动土面积10798亩,其中已复垦土地面积1801亩、正在采剥和未复垦土地面积8997亩。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出台的《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复垦费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复垦方案核定的金额计提方式计提,并根据情况多退少补,滚动使用”的规定,按照和顺县政府重新核定的13000元/亩为土地复垦保证金计提标准,以已上报、审批范围内正在采剥和未复垦土地面积8997亩为基数,吕鑫煤业计提土地复垦保证金11696万元,全部储存于银行三方共管专户。

  及时验收入库,保证“按期还地”

  2014年底,和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和顺县测绘中心技术人员,在露天煤矿相关负责人现场指界和和顺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职能股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对两个露天煤矿实际采剥动土、复垦土地面积进行了实测。鸿润煤业累计采剥作业动土面积为5290.68亩,实际采剥用地面积占已审批、上报用地总面积的23.6%,实测矿界内复垦土地面积共计1579亩(包括边坡、田间道路),实际复垦面积占计划复垦面积的73%。吕鑫煤业累计采剥作业动土面积为10798亩,与已审批、上报用地总面积相当,实测矿界内复垦土地面积共计1801亩(包括边坡、田间道路),实际复垦面积占计划复垦面积的138%。同时,实测中未发现以上两个露天煤矿有超越审批、上报用地范围的情况,目前,两个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仍在继续进行。

  和顺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得益于“占地-采矿-复垦-还地”的露天采矿临时用地模式的科学、可行。具体体现在4方面:一是破解了“人-地”、“矿-地”之间的矛盾,严格保护了耕地资源。二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三是自给自足,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四是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减少了因取得采矿用地必须支付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并大大缩短了土地审批周期。

  同时,露天采矿办理临时用地模式符合临时用地特点及法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开展的试点工作也进一步证实了实施临时用地模式的益处。从临时用地的特点和法理来看,临时用地是对划拨、出让以外供地方式的有益补充,更是对不宜以“先征收,后出让”方式出让的集体土地资源的保护。工程堆料或占用土地挖砂、采矿、取土、工矿企业的废弃物堆放场、地下管线施工,以及园林生产中因管理等需要使用临时性建设用地的,均属临时用地管理范畴。用地单位应申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可视为违法占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对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出台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露天采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5年,为有效推进“占地-采矿-复垦-还地”的露天采矿临时用地模式提供了时间保障。因此,露天采矿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存在必然的法律障碍,反而可以化解采矿用地规划难、征地难、持续利用难、退出难等问题,保证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露天采矿办理临时用地应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采矿用地复垦规划,分区分片实施,明确复垦还地时间、周期和质量要求,做到采完一片复垦一片,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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