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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
2017-07-07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28号

益西达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务院办公厅、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老用地支持与监管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保障

  一是根据国发〔201335号文件等精神,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对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中,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三是在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这在推动地区房地产去库存的同时,为民营经济进入养老产业提供了新的机遇。

  四是在国办转发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意见》(国办发〔201584号)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五是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中,明确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六是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中,明确提出要在土地供应、政策保障等方面对老年健康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和倾斜。

  在日前下达的《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明确要求:土地利用计划要加大对养老、医疗、现代服务业和公益设施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二、关于简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适应国务院关于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中,明确要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

  三、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一是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中,明确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土地用途。对于农村养老设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等。

  二是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中明确,各地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等。

  三是在国办转发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意见》(国办发〔201584号)中,明确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下一步,我部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支持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国土资源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发〔201335号、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规定,积极配合民政等相关涉老牵头部门,不断加大对包括民营养老机构在内的各类养老机构、各种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已出台涉老政策规定在地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导,研究更加刚性的养老用地保障措施,探索新形势下妥善解决我国老龄问题的政策机制,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0

                                 国土资源部

                               2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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