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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39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6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60号

陈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居民办理户籍分户业务与办理建房或分房业务之间政策冲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福利取得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现行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无偿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基本内容。实践证明,在保障农村居民居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支柱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议中提出的办理户籍分户业务与办理建房业务之间政策冲突问题。

  一、相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有关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过程中,为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一些地方也提出应明确户的认定标准。为此,国土资源部咨询了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答复,依据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即共同居住一处或单身居住的可以立户。

  在具体工作中,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农户标准不尽一致。有的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准,有的以农村土地承包户为准,有的通过村民自治方式来认定户,还有的以到达分户年龄与否提供新的宅基地,等等。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根据中央的部署,国土资源部正在牵头开展15个试点县(市、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您提出的修改相关政策,加强部门协商沟通的建议很有建设性和针对性,我们将在试点推进中予以高度关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建议公安部门商有关方面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户的认定标准。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2

                                国土资源部

                             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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