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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99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6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55号

梁文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建议》收悉。根据我部职能,经研究,现就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答复如下:

  十八大以来,国土资源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科学确定工作定位,把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作为首要职责,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多措并举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性、建设性、激励性保护。

  一、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性保护

  1.强化规划计划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整体管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确定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46亿亩,明确了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目标。《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实施藏粮于地和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2.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施特殊保护。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部署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国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城市周边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共划定9370万亩,其中,新划入2720万亩,城市周边保护比例由45%上升到60%,有效解决了以往“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等问题,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较划定前布局更优化、质量有提升,并与森林、河流、湖泊、山体等共同形成了城市生态屏障,成为城市开发的实体边界。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在优化空间布局、保护自然生态、美化城乡景观、传承农耕文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逐步显现。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发4号文”)中明确,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3.严格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自2014年起,国土资源部组织利用遥感监测技术手段,以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为重点,对其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占用情况进行全天候遥感监测,及时发现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等情况。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发4号文精神,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遥感监测的力度,提升监测的精度和频率,采取“3+2的监测模式,即对全国范围进行三次10左右的中低分辨率全覆盖扫描监测,对重点地区(包括106个重点城市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区等)开展两次2米高分辨率的强化监测,重点动态监测各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情况。目前,第一期全天候监测已基本结束,正在组织开展成果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形成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届时,还将监测成果及时供土地督察、卫片执法检查等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使用,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和应用服务。

  4.不断加大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一是法律法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处罚十分严厉。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法律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将打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国土资源部一直十分重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把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领域,严厉查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指出:“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三是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按照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思路,初步形成“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的执法监管体系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等工作手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不断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5.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配合国家立法机关推进《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改革征地制度等,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起草修改工作。

  二、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

  1.做好耕地质量检测与评价。国土资源部建部后,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经过十多年努力,逐步建立了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发布了《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三项国家标准,开展了基于一次详查和二次调查的两轮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建立了“定期全面评价、年度更新评价、年度监测评价”的工作制度。基于一次详查的第一轮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历经十年,于2009年底通过部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基于二次调查成果的第二轮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完善工作,历经两年,于2014年底以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通过两轮成果发布,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土地国情尤其是耕地质量状况的了解,提高了社会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强化了社会对耕地数量质量一体化管理重要性的理解和认同,同时也为耕地质量保护及占补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强化用途管制,要求各地及时将整治后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严禁建设占用。

  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的激励性保护

  1.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补偿机制,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推动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2010年以来,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为平台和抓手,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内容,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广东、广西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浙江、福建、四川等地开展了耕地保护补偿试点,有效调动了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2.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联动考核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考核指标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考核内容,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和联动考核。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010)66558193

                                    国土资源部

                                 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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