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旧版回顾| 电子邮件| 维护邮箱   中国政府网
热词: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 提案答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241号(农业水利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26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41号

李成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农业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协调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和“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我部和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区域,尽快提高农村低保和养老水平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1612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847万人,其中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270万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17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水平达到105元,参保群众的养老待遇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民政部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积极通过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和完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多种发展模式、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等措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积极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强化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民政部计划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帮助解决农村老年人实际困难。

  二、不断创新用地政策,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设施落地

  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村电商而无地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乡村旅游无地建设停车场”、“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无地建设公共厕所”的问题,目前我部已经在国务院和我部相关文件中研究提出政策意见,为解决上述问题明确了基本思路。

  (一)鼓励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中提出,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

  (二)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中提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电商投资者可依据上述政策,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对于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落实。

  (三)明确乡村旅游配套用地政策。《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提出,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目前,我部正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召开会议、案例宣传、统计通报等方式,抓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为重点建设设施落地做好用地服务。

  此外,为了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的要求,有效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特别是保障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用地需求,我部正在开展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政策研究工作,拟就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推进农村土地全域整治、指导农村土地复合利用、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管理效能等事项,系统研究提出意见。

  三、积极探索农村闲置住房、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渠道和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市场化退出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建议。

  此项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一方面,推行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另一方面,对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实行统筹利用。村庄内部退出的闲置宅基地,探索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其余按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后,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相关工作正在按计划开展。

  在推进改革试点的同时,我部进一步丰富了普适性政策,鼓励农村闲置住房、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如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明确,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提出,增减挂钩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拓展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范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在农房管理方面,为促进乡村旅游和民俗经济发展,规范农房租赁后的建设行为和农房租赁的权属关系,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研究农房租赁管理措施,探索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租户依法改扩建农房。住房城乡建设部还鼓励引导各地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农村公租房,解决部分筹资能力极弱的农村特困危房户住房安全问题。

  农业部高度重视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问题,2016年就此开展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了研究报告,向中央建议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文等。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推动此项工作。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41

                                  国土资源部

                                2017825

【字号: 】【打印】【关闭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201号(经济发展类263号)提案答复的函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166号(资源环境类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155号(资源环境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998号(城乡建设类177号)提案答复的函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772号(经济发展类207号)提案答复的函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763号(资源环境类224号)提案答复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