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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476号(资源环境类20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26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23号

王小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废弃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行业给予政策支持及补贴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各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支持废弃矿井瓦斯综合治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的意见》,从加大政策扶持、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强化组织协调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将煤矸石、粉煤灰、瓦斯等产业废弃物列为重点领域加以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矿瓦斯为原料生产电力的企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首次将报废矿井残存瓦斯抽采利用纳入规划;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煤矿安全改造和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预通知》,将报废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系统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范围。

      关于采气权属限制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为  积极支持废弃矿井的煤层气资源利用,可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探矿权人,加快废弃矿井瓦斯利用。

  二、关于对废弃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重点研发、示范项目给予重大专项资金支持

  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对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给予财政补贴。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按0.2/立方米给予补贴,并于2015年明确“十三五”期间补贴标准提高到0.3/立方米。二是支持煤层气(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将补政策,支持内容涵盖对煤层气(瓦斯)的治理。三是支持煤层气研发项目,“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之一,中央财政给予了重点支持。下一步,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通过上述资金渠道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煤层气领域研究工作。

  三、关于给予废弃矿井瓦斯发电一定电价补贴

  我国现行的销售电价政策中,不同电力用户之间存在严重的电价交叉补贴,即为了减轻居民、农业用户负担,没有完全按用电负荷特性和用电成本确定电价,而是由同一地区工商业用户对居民、农业用户进行补贴。我国没有对发电给予补贴,而是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享受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暂不含废弃矿井瓦斯发电。而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要求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所以不宜给予废弃矿井瓦斯发电电价补贴。

  电力价格改革的方向是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通过市场形成发电和公益性以外的电价;在放开价格之前,实行标杆电价政策。因此,对特殊类型的发电单独制定电价不符合改革方向。

  当前,我国废弃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技术规范和工艺流程尚不成熟。“十三五”期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废弃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采气权属问题,加大科技攻关,制定标准规范,建设示范工程,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大力推进废弃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010)66558385

                                    国土资源部

                                  201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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