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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155号(资源环境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27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14号

张亚忠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规划太行山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 强化降低大气环境污染的提案》(资源环境类2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已部署各省(区、市)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专项(重点地区或矿种)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协调,统筹规划矿产开发布局、结构、规模和时序。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重要水源保护地等地区,严格准入管理,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再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矿业权。同时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加强与规划方案的互动衔接,强化环境问题的源头预防。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

  统筹资源开发于区域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优化资源开发布局。划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推进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和有效保护。划定具有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限制开发区域,严格准入管理,强化环境保护。

  (三)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全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加快煤炭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按照“稳油、兴气、控煤、增铀”的思路,加快清洁、高效能源矿产勘查开发,优化能源矿产开发利用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积极推进解决太行山区域大气污染和环境问题。

  (四)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

  一是开采规模准入条件,开采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不再新立采矿权。二是探索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缺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的矿山建设立项。三是加快制订并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发标准规范,做好相应行业标准的修订,积极推进绿色勘查、绿色开发。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动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并联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下一步将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制定领跑标准,完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实施意见》明确了石油、煤炭等七个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从面貌内涵、建设重点和总体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各地将结合实践,因地制宜,细化量化,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形成全覆盖、差别化的标准体系。

  二是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矿业绿色发展新格局。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于新建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生产矿山,各地将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达到建设要求。同时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

  三是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选择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市或县,着力推进技术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推动我国矿业实现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010)66558144

                                      国土资源部

                                   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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