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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07 | 来源: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分享到

国土资厅函[2017]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和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地质灾害救灾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之一。为指导各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灾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和明确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是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二是因群发性地质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数应达到特大型地质灾害标准。突发地质灾害主要为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引发,因修建水库、交通建设、采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在支持范围。
  二、申报
  由受灾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我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
  申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特大型地质灾害类型、规模、造成人员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救灾费用支出情况,以及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金额及用途。如为群发性地质灾害,需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总体情况及主要地质灾害情况列表等内容。
  三、支出方向
  失联人员搜救、二次灾害防范所采取的调查评估与监测预警措施、灾害成因调查分析、灾害体应急治理、周边和类似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针对应急排查出的隐患采取的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受威胁和受灾人员临时转移安置、救灾现场及救灾通道交通保障、救灾期间后勤和通讯保障。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牢固树立“救灾款就是高压线”的意识,对救灾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省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紧密联系财政部门,在救灾资金预算下达之日后3个月之内将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和我部备案。部将适时对各地地质灾害救灾资金的使用、相关政策措施出台情况等开展检查。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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