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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大力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2011-10-07 | 来源: | 【 】【打印】【关闭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环境保护处处长/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继江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系统规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原则、范围和制度;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管理;对如何发挥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都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一、《条例》的发布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我部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过去欠账较多,且新问题又不断涌现,所以,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古生物化石的非法发掘、买卖、走私现象在有的地方还很严重,化石资源亟待实施强有力保护。《条例》的发布施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武器和制度保障;对于提高人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规范人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发挥专家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权威性高、覆盖面大,有利于提升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加强全社会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古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

  《条例》完善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加强了监管力度,明确了法律责任,为规范政府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为规范有关单位科研、发掘、收藏、展览等活动提供了准则,为规范公众行为提出了要求。

  《条例》规定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明确了该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以及专家意见的作用,保障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科学决策。

 

  二、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核心

  《条例》主要制订了重点保护、发掘许可、进出境许可和收藏四种制度,建立健全这些制度,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核心工作。

  一是建立古生物化石的重点保护制度。《条例》按照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以下简称“重点保护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一般保护化石”)。凡是重点保护化石集中产地,都应建立保护区;凡是重点保护化石标本,都应存放在具备化石长期保存条件的博物馆或其他收藏场所,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二是健全完善古生物化石发掘许可制度。未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发掘化石以及在其他区域内发掘重点保护化石;未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的一般保护化石。向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必须提交《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存放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和发掘有关的科研、调查、科普等项目批准文件。发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发掘。

  三是健全完善古生物化石的进出境许可制度。重点保护化石出境,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保护化石出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保护化石除合作研究和出境展览外,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批准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必须提交进出境申请书,申请重点保护化石出境的,还应提交外方合作单位基本情况、合作研究合同或出境展览合同、应急保护预案和保险证明。

  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和复出境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批准。

  四是建立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制度。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或其他收藏单位,在场馆、展室、库房、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等方面,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建立收藏化石档案;应当做好化石进库、出库、展示的管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保障

  古生物化石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在保护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几乎都需要专家意见。是什么化石,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化石,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几级化石,可否进入市场和出境研究及展览,需要专家鉴定;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方案是否合理,采用的方法是否得当,收藏化石的单位是否具备收藏条件,需要专家评审;对走私、贩卖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的量刑,对发掘申请和进出境申请的审批,专家意见是主要依据。因此,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古生物化石专家的技术支撑。《条例》对此作了几方面的规定:一是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二是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具有承担重点保护化石名录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化石进出境鉴定等职责;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古生物化石发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时,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鉴定,专家出具的评审、鉴定意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重要依据。

  我部已按照《条例》的要求成立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订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经费要进一步到位,确保办公室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真正落地,使专家委员会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决策中起到科学技术支撑作用。

  《条例》的顺利实施,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需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才能开创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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