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岱山县岱东镇龙头村高云庵(应水清)于2014年8月在庵堂寺院修缮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岱山县岱东镇龙头村蜈蚣山高云庵东侧集体土地上浇铸水泥地坪,建造停车场,至被调查时实测用地面积235.50平方米,以上土地经核对岱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规划用途为未利用地,符合岱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2015年5月12日,岱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同时对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二、违法占地类(A)查处注意事项2、《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土地类)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岱土资罚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5.50平方米,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0.2355万元整。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将罚(没)款0.2355万元整全额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岱山县支行财政罚(没)款专户。此案于2015年5月28日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