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岱山县岱西镇双合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以新农村建设美化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固定村民健身及休憩场所为由,未经批准,擅自在岱西镇双合村小岙高双线公路西侧集体土地上建造健身广场休憩公园,至被调查时实测用地面积1469.10平方米。以上土地经核对岱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规划用途为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岱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岱山县岱西镇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荒草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2015年4月15日,岱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同时对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二、违法占地类(A)查处注意事项2、《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土地类)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岱土资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非法占用的1469.1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691万元整。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将罚(没)款1.4691万元整全额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岱山县支行财政罚(没)款专户。此案于2015年6月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