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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5〕134号
来源: 青岛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青土资房字〔2015〕134号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予以执行,也可根据各区(市)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指导意见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5月13日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指导意见

  目 录

  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载荷

  二、拆除承重墙

  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室内)

  五、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六、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七、超出装修安全登记事项范围施工

  八、未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九、未按时报送鉴定报告

  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载荷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九条: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2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20000元的罚款;非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20%以上(含本数,下同)4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40%以上6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60%以上8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80%以上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00000元罚款

  二、拆除承重墙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九条: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拆除承重墙。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拆除承重墙达到该墙总面积30%以上4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2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拆除承重墙达到该墙总面积40%以上5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拆除承重墙达到该墙总面积50%以上6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拆除承重墙达到该墙总面积60%以上8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拆除承重墙达到该墙总面积80%以上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00000元罚款

  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九条:(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钢筋混凝土梁柱:拆除承重梁、柱混凝土保护层使受力钢筋裸露的。2、其他材料梁柱:损坏梁柱截面5%以下。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2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1、钢筋混凝土梁柱:将承重梁、柱受力钢筋截断1根的。2、其他材料梁柱:损坏梁柱截面5%以上10%以下。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1、钢筋混凝土梁柱:将承重梁、柱受力钢筋截断2根的。2、其他材料梁柱:损坏梁柱截面10%以上20%以下。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1、钢筋混凝土梁柱:将承重梁、柱受力钢筋截断3根的。2、其他材料梁柱:损坏梁柱截面20%以上30%以下。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1、钢筋混凝土梁柱:将承重梁、柱受力钢筋截断4根以上的。2、其他材料梁柱:损坏梁柱截面30%以上。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00000元罚款

  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室内)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九条:(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开挖地面裸露基础结构高度0.2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2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开挖地面裸露基础结构高度0.2米以上0.5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开挖地面裸露基础结构高度0.5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开挖地面裸露基础结构高度0.5米以上的且开挖深度不低于基础底平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开挖深度低于基础底平或者损坏基础结构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00000元罚款

  五、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九条: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开挖洞口宽度或高度(直径)或者扩大洞口双边尺寸之和10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2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开挖洞口宽度或高度(直径)或者扩大洞口双边尺寸之和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开挖洞口宽度或高度(直径)或者扩大洞口双边尺寸之和30厘米以上40厘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开挖洞口宽度或高度(直径)或者扩大洞口双边尺寸之和4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6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开挖洞口宽度或高度(直径)或者扩大洞口双边尺寸之和50厘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8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00000元罚款

  六、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十条:进行房屋装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一)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二)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装修开工后2日以下,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1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20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装修开工后2日以上4日以下,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15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25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装修开工后4日以上6日以下,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2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装修开工后6日以上10日以下,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3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装修开工后10日以上,未申报装修安全登记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4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50000元罚款

  七、超出装修安全登记事项范围施工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十四条:房屋装修应当按照装修安全登记事项组织施工,不得超出装修安全登记事项范围。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出装修安全登记范围一项装修内容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5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7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出装修安全登记范围两项装修内容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7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出装修安全登记范围三项装修内容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10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2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装修安全登记范围四项装修内容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15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1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装修安全登记范围五项以上装修内容的,

  (2)处罚标准

  住宅处以18000元罚款,非住宅处以20000元罚款

  八、未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每次超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委托鉴定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每次超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委托鉴定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以6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每次超过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未委托鉴定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以7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每次超过八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未委托鉴定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以80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每次超过十二个月以上未委托鉴定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00元罚款

  九、未按时报送鉴定报告

  (一)法律依据

  《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鉴定后,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办机构

  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责令改正,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责令改正,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以6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责令改正,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以7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责令改正,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以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责令改正,十五日以上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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