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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交易办法(试行)
来源: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置换权益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双方利益,加快推进我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及《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发[2013]43号),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置换权益交易,是指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以下统称“转让方”)将经市政府审批的可置换权益面积,通过交易实现置换权益转移的行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必须保证留有一套高层公寓自住房屋,自住房屋面积人均最少不低于30平方米。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将《置换权益审批表》、置换协议、保证金缴纳凭证及相关权证集中移交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严格按照批准内容,以户为单位报市政府登记造册并颁发《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凭证》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初始安置区块、不可转让高层公寓面积、可转让高层公寓面积、产业用房面积、商业用房面积和商务楼宇面积以及共有权人情况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均可成为置换权益受让对象(以下统称“受让方”)。

  第五条  置换权益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交易机构为义乌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机构”),设立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交易平台,为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提供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

  转、受双方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供求信息,转、受双方既可以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行交易。

  第七条  每单交易置换权益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但在选择户型时必须符合新社区集聚建设户型,鼓励按集聚建设户型成套交易。

  第八条  转、受让双方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种、税率、计税基价等依法纳税。

  第九条  置换权益交易后转、受双方持《置换权益交易合同》、身份证、结婚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完税证明等由国土部门负责置换权益的变更登记。

  房产置换开始后,置换权益变更登记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条  变更登记后置换安置权益对应的高层公寓或产业用房的认购、定位、交付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置换权益置换时,由所属区域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回《凭证》,并报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市社区建设办、国土局、建设局、国资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置换权益交易、登记、安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过程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转、受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损害对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区建设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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