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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制发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函
2007-11-20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关闭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报批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函》(国土资函[2004]1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综合司。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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