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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立案件结案标准有关规定
2017-06-08 | 来源: 执法监察局 分享到  
  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执行完毕的;
  (二)终结执行的;
  (三)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
  1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三、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13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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