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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完善督察长效机制 适时开展海洋环保督察
2018-01-22 | 作者: 蔡岩红 | 来源: 人民网 分享到

  根据1月21日全国海洋工作会议,2018年国家海洋局将开展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对3~4个省(区、市)开展例行督察。同时,适时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用海专项督察;加大对地方政府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核督察力度。

  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介绍,今年将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取消区域建设用海、养殖用海规划制度,已批准的,停止执行。强化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硬约束,原则上不再审批一般性填海项目,年度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等4类用海,且不再分省下达。实施围填海“空间”限批和“用途”限批,加强围填海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评审。

  强化海域管理和海岸线保护。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等管理办法。施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沿海省(区、市)要制定自然岸线保护年度计划,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省(区、市)一律不得新申请用海。在浙江、广东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试点,建立开发利用后评估制度。开展海岛生态和发展水平评价、海岛物种登记、领海基点岛礁修复试点,加强海岛岸线保护。推动南海珊瑚礁研究中心和晋卿岛珊瑚礁生态修复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西沙、南沙岛礁生态建设能力。

  在渤海等重点海域率先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湾长制”配套制度和标准。开展陆源入海污染源补充调查,出台整治工作监督管理意见,以地市为单元编制方案并开展整治。实施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制度,实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排污许可制度,研究建立海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编制实施海洋垃圾(微塑料)防治国家行动计划。

  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发布实施《海洋生态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围绕生态保护和权益维护,新划定一批海洋保护区,持续开展海洋保护区专项检查。出台滨海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并开展监测评价。制定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及技术标准,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国家海洋局还将全面深化依法治海实践,完善海洋督察长效机制。完善《海洋基本法》草案,加快推进南极立法。修订《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制度。推进海洋科学调查管理、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立法进程,探索海岸带管理、海洋灾害防御、渤海区域保护等立法工作。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修订研究。

  同时,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围绕海岸线保护、围填海管控、“湾长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等重点,强化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海盾2018”、“碧海2018”、北戴河海洋环境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深海大洋行政执法、渔业执法等专项行动,实现重大用海项目执法检查全覆盖。组织开展全海域油气勘探开发定期巡航检查。此外,研究编制海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继续开展海洋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完善海洋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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