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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 检察院须尽“督促履职”之责
作者: 宋梅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13个省市的法院试点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该《办法》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办法》,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为充分发挥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法》要求检察院起诉时应提交已经履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更加清晰。

  此次颁布的《办法》共四部分二十五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检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审理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其他司法改革,规定在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落实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

  根据该《办法》,此次试点将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市的法院开展。最高法将在此次试点工作基础上,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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