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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1610号(农业水利类14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26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31号

伍中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让城市下乡居民留得住、留得久、放得心的提案》收悉。经与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和保障下乡人员创业用地等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并出台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城市居民下乡创业如何利用宅基地以及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创业用地等问题,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明确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明确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促进农民增收。

  国土资源部积极支持和保障下乡人员创业用地,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构建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机制。我部在今年印发的《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另外,在我部下达的《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又明确要求各地单列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关于给城市居民提供下乡创业用房。住房城乡建设部正组织研究农房租赁后的翻新、改建以及租赁到期后的权益划分等问题,提出农房租赁管理措施和建议,以便于指导各地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出租利用闲置农房。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流转期限问题

  对于提案中提出土地流转年限需要适当延长的建议,农业部明确,农村承包地的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了稳定经营主体的预期,使他们能够放心地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设施,2016年,中办、国办在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明确,经营主体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农村宅基地福利取得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现行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无偿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基本内容。实践证明,在保障农村居民居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支柱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根据中央的部署,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15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确保农民现有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益、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一定条件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探索退出的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改革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等。

  您提出的进一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保障下乡人员创业用地等意见很有建设性和针对性,我部将在试点实施推进过程中高度关注。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0

                                 国土资源部

                               20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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