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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
2016-12-28 | 来源: 执法监察局 分享到

国土资案处〔201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我部于201663决定对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问题立案查处。经查,永安、韦一两个煤矿的储量分别为25777万吨、20691万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有关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你厅2007年为永安、韦一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违法发证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成交确认书、采矿许可证、缴款凭证、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161221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矿产资源法》第47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你厅2007年为永安、韦一两个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越权发证违法行为,对越权发证责任人员,由你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你厅与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及价款等纠纷,责成你厅依法解决。

  你厅应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

                                                 2016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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